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修訂發布《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動信托行業堅持信托本源,深化改革轉型,有效防控風險。
“《辦法》修訂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在監管要求上更趨嚴格、內容規定更為細化,其核心導向是推動信托行業從過往的粗放式規模擴張,轉向聚焦主業的精細化專業經營。全行業也將進一步回歸服務實體經濟與財富管理的本源定位。”中國信托業協會特約研究員周萍說。
《辦法》主要修訂了4方面內容。一是聚焦主責主業,堅持信托本源。結合信托公司業務實踐,突出信托主業,調整業務范圍。明確立足受托人定位,規范開展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業務。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失責,按責賠償”,打破剛性兌付。二是堅持目標導向,強化公司治理。明確信托公司要深化黨建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發揮治理機制制衡作用。加強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管理。建立科學的內部考核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樹立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加強受托文化建設。三是加強風險防控,規范重點業務環節。督促信托公司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管理和操作風險為重點加強全面風險管理。明確信托業務全過程管理要求。四是強化信托監管要求,明確風險處置機制。提高信托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強化信托公司資本和撥備管理。加強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落實分級分類監管要求。提升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約束力與操作性。
“在風險防控方面,《辦法》要求信托公司設立首席合規官,建立覆蓋境內外各類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傳統各類風險基礎上,增加聲譽風險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采取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全方位強化信托公司合規和風險管理能力建設。”華鑫信托首席經濟學家袁田說,對于不履行風險處置主體責任的公司及其股東和實控人,監管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對于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個人追責、限制股東分紅、回撥紅利等一系列監管措施向社會釋放了明確的信號,信托公司防范化解風險是永恒主題,成為負責任的受托人是展業底線。
周萍分析,新規明確禁止資金池業務、通道業務、剛性兌付等行為,上述三類行為是過往部分信托公司出現風險的主要誘因;新規還限定固有財產投資范圍,明確“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投資本公司發行的基礎資產包含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產管理信托產品”,此舉旨在強化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的隔離,防范利益輸送,切斷信托業務風險向自有資產傳導途徑,杜絕資金池套利。此外,新規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受托履職合規性為核心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業務源頭壓縮高風險業務空間。
“信托公司應對照《辦法》要求,充分識別待整改業務,制定整改計劃,鎖定待整改業務規模,明確時間進度安排,有序壓降。金融監管總局將把整改進展情況作為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督促各信托公司穩妥有序整改。對于已納入資管新規過渡期結束后個案處理范圍的信托業務,按照資管新規有關要求及前期已報送的整改計劃繼續整改。”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稿件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