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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高原則成標配 銀行代銷基金風險評級迎嚴監管

2025-06-03 1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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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設銀行、中信銀行等銀行紛紛上調代銷的部分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農業銀行發布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及動態評估規則的公告。

業內人士表示,銀行此舉主要是為了落實《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要求,對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從嚴評定,即按照風險孰高原則確定最終評級結果。隨著《代理銷售辦法》正式實施日期(10月1日)逐漸臨近,基金銷售適當性管理中的問題,如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難以精準匹配客戶真實風險承受能力、部分銀行在代銷基金產品準入環節過度依賴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有望得到改善。

代銷基金風險評級趨嚴

5月30日,建設銀行發布關于調整部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公告。建設銀行表示,根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等規定,為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保護投資者權益,該行遵循產品風險等級評定孰高原則,近期調整了部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包括將4只基金的風險級別由R3上調至R4。

這已是建設銀行今年以來第二次發布調整部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的公告。今年2月該行發布公告稱,已對21只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上調。

5月23日,農業銀行發布了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及動態評估規則的公告,該行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評級采取與備案公布的基金評價機構合作模式,由第三方合作評價機構按照“事前+事后”“定性+定量”的方法在產品全生命周期內持續進行動態風險評估,風險評級最終結果按照第三方合作機構評價和基金管理人評估二者結果孰高的原則確定。

中信銀行發布公告稱,自5月12日起陸續對158只代銷基金產品的風險評級進行調整,且均為上調。該行特別提示,對于涉及定投的產品,若調整后的產品風險評級高于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將導致扣款失敗;若連續三次扣款失敗,定投協議會自動失效,投資者可選擇重新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選擇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匹配的產品進行投資。

中信銀行強調,此次調整僅涉及產品的風險評級,不改變投資者此前購買產品的投資者類型、投資范圍、投資策略等其他風險收益特征,已購買產品的風險評級及其他產品要素以購買時的產品說明為準。“風險等級調整后,若產品風險等級超出投資者承受能力,僅會限制新增投資,不會影響既有持倉。”北京地區中信銀行一位客戶經理表示。

采用孰高原則

近期多家銀行密集上調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主要是為了落實監管要求。

3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代理銷售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審慎地對代銷的資產管理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群范圍。產品風險評級結果與合作機構評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孰高原則采用評級結果。商業銀行開展代銷業務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適當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銷產品風險,向客戶銷售與其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此次調整嚴格落實《代理銷售辦法》要求,對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從嚴評定,即按照孰高原則,選取較高風險等級作為最終評級結果。”中信銀行相關人士稱。

濟安集群輪值主席韋洪波也表達了類似看法:“《代理銷售辦法》對銷售適當性提出嚴格要求,這促使銀行持續動態調整代銷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他認為,這種調整具有兩方面的必要性:一是基金產品的投資策略會動態調整,需要對風險評估進行相應更新;二是市場變化影響基金產品風險水平,例如當債市波動加劇時,需及時重估債券型基金產品的風險等級。

此外,韋洪波還提到一個行業現象:部分銀行在新基金上架時,為增強產品吸引力,傾向于給予其較低的風險評級。“在相同預期收益下,較低的風險評級更易獲得投資者青睞,這可能導致銀行對基金產品的自評結果或者選用的基金管理人的自評結果,低于第三方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隨著基金實際運作中風險特征陸續顯現,特別是當產品凈值波動超出初始評級對應的風險水平時,銀行再上調基金的風險評級結果。”韋洪波說。

強化銷售適當性管理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代理銷售辦法》正式實施日期逐漸臨近,基金銷售適當性管理中的問題,如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難以精準匹配客戶真實風險承受能力、部分銀行在代銷基金產品準入環節過度依賴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有望得到改善。

韋洪波表示,當前客戶風險測評體系與產品風險評級體系存在維度錯配:銀行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時,往往通過十余個科學問題評估其流動性風險、收益風險、期限風險等,但對應到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僅體現為R1-R5單一維度,且基金產品評級往往只反映波動風險及有限的流動性風險。二者維度錯配導致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難以精準匹配客戶真實風險承受能力,這成為銷售適當性管理的主要矛盾。

此外,據業內人士透露,部分銀行在代銷基金產品準入環節過度依賴第三方機構評估,自身盡職調查能力薄弱。個別銀行甚至未深入分析基金投資策略、基金經理管理能力等核心要素就引入產品,這導致銀行代銷基金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當市場波動時投資者損失風險加大。

《代理銷售辦法》對銷售適當性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例如商業銀行應當對代銷產品開展盡職調查,全面了解產品情況,對產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實,結合自身的客群特征、銷售渠道、銷售人員、信息系統等情況,形成獨立、客觀的準入意見。

(來源: 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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