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4月25日消息,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針對保障功能有待強化問題,禁止開發短期產品,引導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聚焦少數萬能險承諾保證收益、投資激進等突出問題,重點完善賬戶運作、資金運用等相關規定。針對萬能險銷售不規范問題,制定萬能險銷售“負面清單”。
《通知》對萬能險進行了界定。根據《通知》,萬能險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的人身保險: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具有保險保障功能,經合同約定,可以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費或者調整保險金額;設立單獨保單賬戶,經合同約定,可以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最低保證利率不得為負。
據業內人士介紹,當前存量萬能險業務保費收入約占人身險公司保費收入的13%—15%,不同類型的人身險公司大多都有開展萬能險業務。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為強化資產負債管理、保障客戶長期利益,可以對萬能險最低保證利率設置保證期間,保證期滿以后可以合理調整最低保證利率。保險公司在銷售此類產品時,應向客戶充分提示風險;在調整最低保證利率時,應及時告知調整原因并做好客戶服務。如合同約定可以追加保費,應當在產品條款中明確追加保費的條件。
《通知》要求,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等產品外,其他產品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通知》要求,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設定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勵等產品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保單持續獎勵發放時點不得早于第五個保單年度末。
《通知》要求,萬能險期交保險費由基本保險費和額外保險費構成,其中超過基本保險費的部分為額外保險費。保險公司向同一被保險人銷售的同一款萬能險產品,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幣2萬元。對于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被保險人,保單簽發時約定的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于基本保險費的20倍。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明確萬能險提供最低保證利率,允許保險公司在滿足相應約束條件時,對萬能險產品調整最低保證利率。同時,對期繳萬能險適當提高基本保險費上限,鼓勵發展長期萬能險。
在資金運用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萬能險賬戶的屬性和特點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規范投資行為,嚴格控制大類資產投資比例,主動管控單一行業、單一品種和單一交易對手等投資集中度比例,有效管理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之內。
萬能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以下規定:投資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的余額,不得超過該未上市企業總股本的20%;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權投資基金實繳份額的30%。投資單一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繳規模的25%。投資單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余額,不得超過該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25%(信用等級為AAA級的除外)。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規定,加強萬能險賬戶流動性管理,合理確定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和比例。
具體要求為:投資流動性資產與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的賬面余額不得低于賬戶資產價值的5%。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5%,其中,投資未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的資產,合計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40%;投資單一項目的賬面余額不得超過賬戶資產價值的5%,購買同一集團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除外。單一項目按穿透原則認定。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加強萬能險資金運用的關聯交易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原則開展關聯交易。不得通過化整為零、多層嵌套、通道業務、股權代持、資產代持、互投大股東、控股子公司等方式開展資金運用,規避關聯交易監管要求,損害保單持有人利益。
業內人士介紹,監管部門對險資大類資產投資比例有相應的監管要求,《通知》對萬能險資金運用進行了專門規范,重點針對單一資產投資集中度過高、高風險資產配置比例過高以及不當關聯交易等問題,從嚴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
《通知》還加強萬能險的銷售行為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銷售人員崗前培訓和持續教育,確保銷售人員全面、準確理解萬能險產品。
根據《通知》,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當滿足具有一定保險銷售經驗,且無不良記錄;接受過必要的專項培訓,并通過公司內部專項測試;滿足銷售人員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金融監管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產品,應當體現產品的保險屬性,不得存在六種行為:弱化萬能險的人身保險保障屬性,僅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類比或混同;對萬能險產品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保單利益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通過調整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設計要素,或設置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萬能險產品搭配其他保險產品的組合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實行“新老劃斷”。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給予一年的過渡期,保障人身險市場平穩運行。為防范增量風險,要求過渡期內新審批或備案的產品須符合《通知》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在過渡期內,保險公司需按照《通知》要求及時進行自查,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萬能險業務進行整改,比如停售五年期以下的短期萬能險產品、調整資產配置等,以滿足《通知》要求。
來源: 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