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革完善人身保險行業營銷體制,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轉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印發《關于推動深化人身保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十三條,主要包括深化個人營銷體制改革、強化管理和監督力度、夯實行業發展基礎三個方面的內容。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通知》的印發有助于推動保險公司轉變經營發展模式,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強化保險銷售人員管理,建立管理體系科學、利益分配公平、激勵機制有效的營銷體制,培養篤守誠信理念、筑牢合規意識、明悉客戶需求、具備專業知識、提供優質服務的高素質保險銷售人才隊伍,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根據《通知》,保險銷售人員包括代理制保險銷售顧問和員工制保險銷售顧問等。
自1992年個人保險代理人模式引入我國保險市場以來,個人代理渠道迅速發展,多年來已成為人身保險行業增長的主要動力,在服務客戶需求、推動行業發展、解決社會就業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大眾保險意識的提升,個人營銷體制潛在問題日益凸顯,比如傳統營銷體制激勵約束不足,個人保險代理人專業化程度不高、職業歸屬感不強,保險公司管理不到位等,無法適應人身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需求。
2024年9月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加快營銷體制改革”。
上述負責人表示,金融監管總局為此研究制定了《通知》,針對個人營銷體制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制度規范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約束和引導,同時發揮行業組織、監管部門等合力,共同推動個人代理渠道轉型升級,從而為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夯實基礎。
《通知》主要遵循堅持穩妥推進、市場導向、統籌協調三個原則。具體來說,《通知》充分考慮人身保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的復雜性,統籌穩定與發展,科學合理把握改革的時機、力度和節奏,有序推動各項措施,維護保險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堅持市場化改革,圍繞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線,完善人身保險個人營銷體制和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手段提升服務能力,加快推動保險銷售人員專業化、職業化轉型發展;統籌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凝聚行業共識,充分發揮公司、行業、監管的合力,兼顧實現行業健康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保險銷售人員保障提升等多重目標。
在強化管理和監督力度方面,《通知》要求全面強化渠道管理,進一步從嚴監管,統一監管要求。
就全面強化渠道管理而言,《通知》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明確公司內部在個人營銷體制規劃、實施以及銷售人員隊伍管理等方面相應責任。如《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切實承擔保險銷售人員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強化個人營銷制度設計、產品研發、行為管控、費用管理等環節中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監測,有效識別異常銷售行為、銷售套利風險等,及時預警并進行干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同時,《通知》提出了建立因保險銷售人員違法違規導致經濟損失的傭金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切實防范操作風險。
不僅如此,《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適當性管理制度,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培訓考核、執業規范、監督問責等機制,打造客戶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更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
《通知》明確進一步從嚴監管。具體來說,金融監管總局、各金融監管局依法加強法人監管,關注個人營銷體制機制的科學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調查檢查,強化保險銷售行為監管,防范銷售誤導和套利風險。對于違反監管要求的機構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責。區分保險銷售人員個人責任和公司管理責任,統籌做好盡職免責和失職雙罰。
此外,《通知》統一監管要求,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等參照《通知》執行,確保對各渠道保險銷售人員的監管要求一致。
在深化個人營銷體制改革方面,《通知》提出,提升保險銷售人員專業化水平。強化保險公司對保險銷售人員的全流程管理,健全完善招募選任、崗位培訓、行為管控、激勵約束等制度體系。
《通知》提出,引導保險銷售人員職業化發展,優化人員管理機制,逐步構建支持保險銷售人員長期服務的組織架構、晉升體系和傭金薪酬激勵制度。
《通知》明確,鼓勵保險公司創新保險銷售人員管理體制,支持公司員工依法自愿轉換為保險銷售顧問,在取得相應銷售資質后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發掘個人營銷渠道新動能。
《通知》還優化傭金激勵分配機制,增強長期服務能力。建立以業務品質、服務質量為導向的傭金激勵設計和遞延發放機制,引導保險銷售人員長期留存,持續為客戶提供良好服務。
比如,《通知》規定,對于繳費期5年(含)至10年的保單,傭金發放時間不得少于3年;對于繳費期10年及以上的保單,傭金發放時間不得少于5年。對于不同類型保險銷售人員,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平衡合理的傭金激勵分配機制,切實保障保險銷售人員合法權益。
在夯實行業發展基礎方面,《通知》同樣提出多項要求:支持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分類和保險銷售人員分級標準,實現保險銷售人員分級、產品分類、差異授權;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建立健全保險銷售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和運用機制,各保險公司做好保險銷售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及管理工作,規范銷售人員在市場主體間的合理有序流動;推動支持為保險銷售人員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參加社會保險、辦理居住證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保險銷售人員榮譽評價體系,提升保險銷售人員的職業認同感和歸屬感。
“《通知》將加速個人營銷體制的轉型,大浪淘沙,一群最優秀的個人代理人將留下來,其他行業的從業者或將看準了保險市場的機會蜂擁而入,兩股人群合流,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良幣驅逐劣幣’的格局有望漸漸形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說。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