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對保險資金未上市企業重大股權投資行為進行規范。
所謂重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根據金融監管總局此前披露,截至2024年末,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余額約33.26萬億元,資本市場和未上市企業股權是保險資金重要的投資方向,其中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占比大約9%。進行未上市企業股權投資,是保險資金發揮耐心資本、長期資本作用,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重要方式。
通知指出,保險機構應當明確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提升投資管理能力,根據國家政策、監管要求審慎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加強對股權投資的統籌管理,防止無序擴張。保險機構應當全部使用自有資金開展重大股權投資。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可以投資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科技、大數據產業、現代農業等企業,符合監管規定的共享服務類企業,以及金融監管總局認可的其他企業。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企業所屬行業范圍,依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執行。即,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投資設立理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動產、基礎設施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
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被投資企業應當股權結構簡單、主營業務突出,且不存在《關于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情形。
通知還明確了八條保險機構開展重大股權投資不得存在的行為。
(一)未按照公司發展戰略或者受控股股東操控開展重大股權投資;
(二)將被投資企業作為投資控股平臺,違規投資與該企業主營業務無關的行業企業;
(三)實質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資企業,但通過間接投資、分散投資等形式規避監管;
(四)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借款或為該企業融資提供擔保,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通過被投資企業違規為保險機構關聯方或關聯方指定方提供融資,或者進行利益輸送;
(六)被投資企業反向持有保險機構股權,或企業之間存在交叉持股;
(七)通過合同約定、協議安排等方式,與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作為一致行動人共同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或者將股東權利委托保險機構以外的投資人行使;
(八)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通知還強調,保險機構通過不開展業務、不實際運營的特殊目的實體,按照有關規定投資設立的投資類平臺公司,以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托計劃等方式投資企業股權,按照穿透原則對底層被投資企業構成重大股權投資的,或者與直接股權投資合并計算后構成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遵守本通知相關規定。
業內專家表示,通知的下發,旨在推動保險資金重大股權投資更聚焦主責主業,更多投向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科技、大數據產業、現代農業等六大產業,更好地推動保險資金服務社會民生、實體經濟和國家戰略。同時,通知明確多條投資禁令,有利于進一步防范資金運用風險。
來源:上海證券報